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捍卫法治精神 弘扬社会正气(法治聚焦)
2023-11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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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图:张丹峰

9月3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,《指导意见》的公布施行,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,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,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,鼓励见义勇为,弘扬社会正气,具有重要意义。

重塑正当防卫理念,捍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

“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,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,树立正确理念,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,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。”姜启波说。

此次三部门还联合发布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,以案说法。在陈月浮正当防卫案中,陈某某酒后来到陈月浮家,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,致其轻伤。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,被陈月浮挡开,菜刀掉在地上,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。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、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: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,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,对于彰显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,弘扬社会正气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,要努力引领、重塑正当防卫理念,引导公众循法而为。

《指导意见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,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可以实行特殊防卫。”根据刑法,实施特殊防卫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劳东燕说,《指导意见》在总体要求中强调“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,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,坚决依法认定,切实矫正‘谁能闹谁有理’‘谁死伤谁有理’的错误倾向,坚决捍卫‘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’的法治精神”。

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

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,尚未结束。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。

对此,《指导意见》第六条强调:“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,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,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,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,不能苛求防卫人。”

2018年7月30日,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传销窝点。郭某、唐某某、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,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。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时,盛春平拿出水果刀予以警告。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,盛春平持刀挥刺,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,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,致心脏破裂。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(防卫过当)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办案人员介绍,本案中,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,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,其拿出水果刀警告时,传销组织人员侵害手段不断升级。由此可见,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、正在进行,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,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。

《指导意见》第八条规定:“对于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”

在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,“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,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”。

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,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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